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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

未成年运动员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即运动性与未成年性。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体罚暴力、滥用兴奋剂与性侵害等方面。从体系性考察来看,我国对于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的现行法律规范有《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兴奋剂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诸个条文对此予以了规定。然而,未成年运动员权利保护的理念仍较为薄弱,其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对此,应当以修订《体育法》或制定《未成年运动员保护条例》的方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运动员原则,加大对未成年运动员的倾斜性权利保护,并从从业禁止、信息公开、强制报告等制度或措施入手,加大对暴力侵害未成年运动员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从而给未成年运动员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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