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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及其规则重构

     

摘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在个罪的未遂犯处罚模式上采取了对部分罪名明示处罚和严重犯罪一律处罚的立场,然而对于未明示的轻罪是否也要处罚并不明确.在个罪未遂处罚范围问题上,司法解释同时存在一律处罚、通过客观要素限制处罚、通过情节严重限制处罚的模式.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未遂犯处罚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对具体个罪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及其规则缺乏系统性的体系构建.主张参考域外刑法修改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规制模式,在既有的我国刑法框架下难以成立.重罪与轻罪的区分说不仅在区分标准上不清晰,而且难以契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基本结果足以引起危险说,难以解释如何处罚加重犯的未遂.量刑规则说存在对于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误读,也会导致个案中刑罚适用的不均衡.在个罪未遂犯处罚范围上应当注重区分可罚的未遂与不可罚的未遂,同时强调法定刑对于未遂犯处罚范围的制约,以形成类型化和体系性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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