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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请求权——兼论判决确定权转移受让人的适格条件

     

摘要

强制执行请求权既不同于诉权,也有别于强制拙行权,其是债权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强制执行请求权虽不以实体上请求权的存在为成立要件,但其随同执行名义所表彰的实体上请求权的让与而移转.判决确定权利的受让人因继受权利而成为正当、适格的债权人,但适格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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