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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

         

摘要

医疗纠纷诉讼,在我国长期是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的二元化处理,诉讼中医患双方实质上不平等,由此引发的证明责任的规定也经历了《民法通则》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双重倒置阶段和《侵权责任法》的附条件的过错推定阶段。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借鉴国外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大致推定、重大医疗瑕疵原则等调整方式,从医疗侵权诉讼基本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完善证明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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