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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抑或集合——对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的思考

         

摘要

我国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这种分散型的配置模式一度被认为存在冲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等原则的可能而受到质疑。虽然诉讼监督权集合型配置模式能有效回应这种质疑而受到青睐,但是此种模式的制度预设和实践效果之间存在偏差,而分散型配置模式可以经由新的理论阐释从而有效回应质疑,目前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完善分散型诉讼监督权配置模式,而不是用集合型诉讼监督权模式来替代分散型诉讼监督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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