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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原则之修订——比较法视野下的化繁为简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二者的重叠导致现实中较多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此问题源自理论研究不深入及立法技术粗陋,属时代局限,有尽早修正之必要.作者权或版权体系下的法、德、美、日诸国之规定,以及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皆可为著作权归属原则的修订提供借鉴.在《著作权法》中删除法人作品概念,并系统梳理职务作品制度(包括厘清公务作品之权属),可使著作权归属原则更为清晰与合理,更有利于我国著作权制度成为激励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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