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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场的商榷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告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限定于停止侵害等不作为诉请,拒绝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一立场值得商榷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基于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诉讼机制的失灵,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建立的.为了有效地救济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借鉴吸收外国法的经验与教训,适应中国的国情,应当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赔偿额为经营者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对允许损害赔偿之诉的诸多顾虑是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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