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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司法监督体系之补善——提升冲突法实践拘束力的视角

             

摘要

冲突法在实践中法院地法得以适用的回归线,其高概率的适用是其效力软化的直接证据,重要诱因则是冲突法运行外在监督机制的不力。我国涉外司法监督体系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外部监督,当事人之间制约,外法域认可性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五个维度,但其效果严重弱化和缺位。应通过策略不同的个别补善举措,净化冲突法运行环境,方能实现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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