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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主持者的角度为切入点

     

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尤其是强调当事人对抗制的英美法系确立已久.证据开示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获得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当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引进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具体如何设置仍存在分歧.从理论角度来看,由法官助理作为证据开示主持者之后,其他问题如证据的开示时间、范围、地点以及违反开示的责任承担的裁判者都能得到恰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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