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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开示问题的调研报告——兼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开示”的现状,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目前能够模糊反映庭前证据开示的法律条文仅有《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150条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不能使律师获得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检察官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看法,少数检察官认为:把自己的“底牌”亮给辩护方看似乎比较勉强,太不情愿、审判方式的改革,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才能逐渐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而目前控、辩双方往往会在开庭后抛出重要证据不仅使对方措手不及,也使法官措手不及等,讨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诉讼价值,并对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了几点设想与建议,包括规定证据开示的主体、责任、范围、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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