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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局限性及其突破多元进路

         

摘要

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知识产权法中的"客体法定"、"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法律体系自身的特点与属性导致的内在局限性;另一类为因对创意强保护情景下会导致的外部性局限.两种局限性显示了知识产权机制对文化创意保护的有限性及不足.基于知识产权法、公共管理等相关理论,分析宏微观不同层次的突破思路及相关机理.多元进路包括:微观层面的创意产品化、技术化,模块化保护;宏观法律及政策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优化、新兴创意客体及时纳入到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范畴内,发挥法律保护的主导作用,推动专业性的创意自治与行业自治,弥补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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