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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人格与人格权的结构性关联——康德人格哲学的法学应用

         

摘要

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对人格权概念展开激烈而持久的论辩,但仍有诸多疑难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重要原因在于伦理人格与人格权概念的内在关联被忽视.目前学界对人格权的界定有两大方法:主体界定法和客体界定法.人格概念作为一个基石性哲学范畴成为研究的切入点.人格具有主客体同一的结构,使呈现同样结构的人格权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其权利结构为:主体—人格(作为应然权利)或法律人格(作为法定权利);客体—人格及其诸要素.“主客体同构”决定了作为主体的人格可作为权利载体而存在,使主体呈现客体性.反之,作为权利载体的客体—人格及其诸要素,作为权利内容除具有客体性,还呈现出主体性(精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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