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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死亡后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于2009年2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砖厂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3日,何某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时病发,先后在不同医院治病,治病期间没有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何某称,因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在医院治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9年2月4日至2011年11月15日期间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2012年1月16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何某的仲裁申请,2012年2月1日何某因病死亡。仲裁庭查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共有7人,分别为其父母、配偶和子女。7名法定继承人均向仲裁庭表示承继何某的仲裁权利,申请确认何某2009年2月4日至2011年11月1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申请人因此变更为何某的7名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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