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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立即羁押”和“立即释放”的时间

         

摘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请问:所谓的“立即”应当怎样掌握?是否有一个确定的时间限制?可否参照《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中规定的“不捕立即释放”和“发现拘留、逮捕不当立即释放”的在“十二小时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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