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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付款二维码转移财产构成盗窃罪

         

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从行为特征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刑法解释上来说,都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充分的互动性,而行为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直接夺取的本质特征,无需被害人一方的参与,因此符合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对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不宜做扩大解释,宜做限制解释,付款二维码信息不能等同于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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