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司法 >保险合同纠纷残值的处理应体现商事审判理念

保险合同纠纷残值的处理应体现商事审判理念

     

摘要

【裁判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在判决主文中论述如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即可取得保险标的残值,一般不在判项中进行明确。但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促进交易安全便捷、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事审判理念,主动就残值处理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可在释明后直接将残值从应赔付保险金中扣除,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加速资本流转,有效保护商事主体权益,促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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