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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船舶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

     

摘要

物权法未颁布实施前,船舶上仅可成立船舶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取消了对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人(含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对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均可享有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确立了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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