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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的结婚登记不宜一概判决撤销

         

摘要

【案情】原告杨春花(化名)出生于1978年7月28日。1997年1月,原告杨春花与第三人邵飞云(化名)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1997年2月3日,双方向宾川县平川镇民政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中记载杨春花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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