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认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划清的界限

         

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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