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派出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不能当然改变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兼析一行政侵权赔偿案的处理

派出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不能当然改变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兼析一行政侵权赔偿案的处理

         

摘要

1998年4月14日,谭某因涉嫌盗窃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彭高林业派出所(以下简称林业派出所)依法传唤到该所作讯问调查。该所干警何×、曾×受所长指派依法对谭某进行讯问。因缺乏犯罪证据且被讯问人谭某不承认自己有盗窃行为,何×、曾×(分别被刑事处罚)刑讯逼供,致谭某重伤乙级,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谭某因疗伤支付医疗等费用4419.51元,交通费696.30元,护理费315元,误工46天计损失118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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