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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

     

摘要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大要案多,社会影响大,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审判业务指导。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了由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参加的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紧密结合刑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从事公务”、“委派”、“受委托”、“个人贪污数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刑法术语的含义,以及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共同受贿、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组织部分法律院校的刑法专家、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近以“法[2003]167号”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参照执行。本文作者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与精神,针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中的若干新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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