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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的应用及立法之不足

         

摘要

背景材料: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被告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05年1月15日作出判决,2月3日判决生效。在判决生效前,董某于2005年1月23日死亡,董某之子许某于2005年3月4日以董某的权利义务继受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申请执行前,董某已死亡,因此相应的法律事实随之改变,被执行人对判决书中的第八项因当事人生存而支付的伤残赔偿金63009.80元有异议,认为董某已经死亡,就不需要支付这项费用,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已与事实不符。因此,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如何执行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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