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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早有反映,但有关商标的合理使用,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世贸组织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权的限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美国、德国商标法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自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未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规定,为适应入世要求而于2001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的商标法亦未对此作出规定,直至2002年颁布商标法实施条例才增加了商标合殚信用的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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