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胎儿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研究

胎儿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研究

         

摘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前,为母体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然无权利能力可言。“一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将对妇女保护和中国社会发展极大不利。”但胎儿乃未来的自然人,如适用上述理论,势必使得行将出生的胎儿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为保护胎儿在私法上的权利,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有条件地赋予胎儿以特殊的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