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国际班轮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国际班轮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摘要

【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理的运输代理服务请求的行为,违背了班轮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侵犯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