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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利益的补偿标准

         

摘要

[案情]rn原告:周雷(化名).rn被告:周英(化名)、周明(化名).rn原告周雷诉称周英系周雷祖母.1998年8月,周英等人租赁居住的无锡市大成巷6号房屋被依法拆迁,周雷与周英同属于被拆迁人.周雷在拆迁过程中向开发公司支付了超面积贴费人民币17000元,后周雷与周英被安置在无锡市芦庄四区2号101室(以下简称安置房屋).人住后,周雷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00年10月,周英通过优惠政策取得该房屋的优惠产权.2007年5月,周英以周雷另有住房为由,要求确认周雷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法院支持了周英的诉讼请求.就安置房屋的取得,周雷基于是当时的被拆迁人支付了超面积贴费,现周雷在该房屋中已无居住权,扣除周英已支付的8万元,周英还应向周雷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199490元.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10期|67-69|共3页
  • 作者

    陈瑜;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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