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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体系”优先适用原则及其责任限额条款的效力

         

摘要

[案情]rn原告:广州鎏星贸易有限公司.rn被告: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分公司).rn被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豪公司).rn2004年9月22日,原告与广东分公司签订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广东分公司为承运人,负责通过敦豪网络为原告提供全球快递运输服务;广东分公司提供的DHL快件运输协议适用于原告委托广东分公司承运的所有货物;因广东分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按DHL快件运输协议中的约定给予赔偿;DHL快件运输协议对广东分公司就原告货物的丢失、损坏和延误所承担的责任有所限制:自2004年9月22日起,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93-97|共5页
  • 作者

    白峻;

  •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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