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司法 >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事代理制度

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事代理制度

     

摘要

代理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早期有关商事代理的习惯法,直到德国民法典时才将具有普遍意义的代理制度从旧的商法中抽出,编入民法典,从而建立了大陆法系的民事代理制度。由此可见,代理制度来源于商事习惯法,商事代理不是民事代理的特别规定。在严格意义上讲,商事代理仅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与民事代理对应存在。一般认为,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