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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探析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正与补充,就其刑法适用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需辨清本罪是在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中,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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