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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涉及“农负”案件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

         

摘要

我们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村、组干部不管收费合理与否都让村民写"欠款条",然后拿着欠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款人给付欠款。经审查,这些欠款条大都是农民所欠的提留款、统筹款、税费及所谓的棉花、烟叶罚款等。笔者认为:不管这些收费合理与否,这种欠款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是因为:——这种欠款纠纷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应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原则。而农民负担欠款纠纷,属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欠款纠纷,故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些欠款是违法的罚款事件。当前农村一些乡、镇政府仍按计划性指令要求农民完成种植烟叶、棉花等种植任务,完不成的便进行罚款,这些都是中央明令禁止的。一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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