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劳动保障世界》 >职工因下岗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处理

职工因下岗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处理

         

摘要

长期以来,国有、集体企业人满为患,人浮于事的状况一直制约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低下使得一些企业几近崩溃的边缘,许多企业不得不采用裁减人员、对富余职工放假等手段来缓解矛盾。由于上述方式不可避免地触动了部分职工的利益,引发劳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单就人员裁减而言。它属于企业辞退职工的行为。对此,国务院1993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将其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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