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渎职犯罪主观心态探究

渎职犯罪主观心态探究

         

摘要

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原刑法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的范围和界定并不十分清晰,往往把玩忽职守罪视为典型的渎职犯罪。如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往检察机关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多认为过失犯罪是玩忽职守罪区别其他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刑法修订后.对渎职犯罪设立专章,使之明确化、系统化,同时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坚持认为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过失犯罪,因而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或对变化了的渎职犯罪不敢认定;或囿于旧法,观念陈旧,思路不开阔。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