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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成为贪污罪适格主体

         

摘要

被告人张某系某市粮食局一粮站副站长。2002年9月4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9月,粮食局下属企业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9月29日,粮食局提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议名单,并经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10月8日,市人民法院指定张某担任该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任清算组现金会计,具体负责破产企业的现金管理、粮油储运、油票的回收管理等工作。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开票据,冒领钱款”等不法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产10万余元,后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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