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主体
适格主体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8601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陕西行政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年世界体育社会学大会等;适格主体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向鑫、张明炎、王世斌等。
适格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601篇
占比:99.74%
总计:28676篇
适格主体
-研究学者
- 向鑫
- 张明炎
- 王世斌
- 丁丽柏
- 丁凤华
- 严波
- 任丑
- 伍惠麟
- 何俊蓉2
- 何素军
- 余凡2
- 侯丽艳
- 俞秋玮
- 刘东
- 刘峻岩
- 刘志强
- 刘瑜
- 刘艳
- 刘鑫2
- 史渤玉
- 史渤玉1
- 叶鑫欣
- 吴真
- 周东瑞
- 周波5
- 夏青
- 宋君
- 岳青海
- 廖惠敏
- 廖继博
- 张倩倩
- 张志弘
- 张泉2
- 张秋媛
- 张秋媛1
- 张继钢
- 张雨林
- 彭海波1
- 徐悦
- 徐显伟1
- 曹雪寒
- 朱建章
- 朱强
- 朱晓勤2
- 李媛
- 李希盛
- 李挚萍
- 李晨岚6
- 李永超
- 李涵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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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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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薄弱的罪刑理论和缺失的司法适用经验,影响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工作开展。因此,厘清此罪立法背景,明确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罪刑理论构建上的难题和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国家边境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在此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需要明确此罪的实质结果犯样态,从司法角度把握严重危险性的认定;坚持医学评估和法律规范相结合方式,判断此罪的行为主体的适格性;明确故意行为人的主观犯罪认定标准。正确区分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效实现本罪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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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
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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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这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与刑附民程序规定并不契合,还容易引发制度紊乱.一则与立法规定检察机关为补位主体的定位不符,削弱了社会监督功能;二则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诉求内容不匹配,赔偿款的处理也存在不当;三则与消费者诉讼机制衔接不足.为回归社会监督的制度本位,应设定刑附民程序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并完善与消费者诉讼的协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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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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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法》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缩小了供应商的适格主体范围,将分公司排除在外,难以满足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对此,本文对分公司能否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展开讨论,提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条款,有利于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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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丁源;
张继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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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应当从严认定,结合《刑法》和"两高""两部"《意见》的相关规定,细致分析其适格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主观过错等犯罪构成,准确进行认定,不得随意扩张适用.《意见》明确规定该罪的涉疫犯罪主体为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以该罪定罪处罚,而疑似病人属于实害犯,须造成实害后果才能构成该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系入罪的关键,必须严格区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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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蕊迪;
董力夫;
伍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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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地沟油"案、牙防组织欺骗消费者案以及康辉石油漏油事件等一系列公益事件的发生,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立法者认为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先行先试、先试先行.本文旨在以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落脚点,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搭建和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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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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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确立不久,由于法条规定的粗略宽泛,使得其在具体适用时存在诸多困惑.同时其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出现很多问题,例如:现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格原告主体范围不包括现实中部分真正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第三人、具体审判程序的不确定等.论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借鉴法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移植,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在当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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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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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核心是在利益联系的范围内限制提起诉讼主体的资格范围,防止非直接利益联系人无节制地提起诉讼从而造成滥诉.该理论在私益诉讼中固然能够节约诉讼资源,防止滥用诉权,但是一旦进入公益诉讼领域,客观上就会对公益诉权的保障、提起公益诉讼的便利形成障碍.因此,为了体系性、有的放矢地构建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出发,从个人代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三者作为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局限性进行全面分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改进提供理论建议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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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璐嘉;
廖惠敏;
叶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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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涉遗产纠纷呈"井喷态势"。如何管理遗产,完成财富传承、债务清偿,防范社会风险,已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为此,我国《民法典》首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存在规则漏洞,会陷入遗产管理人产生难的窘境。究其根源,是"诉讼法理"错位运用所致。在家事审判领域,家事诉讼运行渐呈"非讼法理"特征,家事审判特别程序探索不断深化~1,②展示"非讼法理"强大生命力。破除管理人产生难题,宜回归"非讼法理"道路,打造"由顺位在先的适格主体自动充任为主,法院依职权指定为辅"的产生机制,并分化一审诉讼程序,建立与"诉讼程序"并行的"非讼程序"加以保障。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完善及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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