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摘要

<正>王清同志: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犯罪嫌疑人甲因同一犯罪而再次被逮捕羁押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因为:第一,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了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能采用抓了放,放了抓的形式来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否则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第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5年第4期|64-64|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