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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办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某县新合办工作人员刘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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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1、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歧意见及理由

(三)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解析

1、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义及本质

2、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解析

3、在受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含义解析

(二)四个渎职犯罪中“损失”的含义解析

1、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损失”的规定及理解

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损失”的规定及理解

3、违规后流失资金的受益人并非违规人亲友也属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的损失

三、案件分析和结论

(一)刘某属于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刘某违规审核流失的资金属于渎职罪的损失

(三)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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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在新农合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的做法基本都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成立各级具体经办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审核或监管职能职责,该类经办的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新农合补偿资金流失的情况常有发生,对涉案工作人员是否能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大多数法院是以其构成相关渎职犯罪做出判决,但其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渎职还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抑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认定并不统一。也有个别法院以新农合专项基金由参合农民实际享受了为由,不认为其渎职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作不定罪判决。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案情,以及对本案定性的三种争议观点:一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二是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三是无罪。其次归纳了争议焦点:一是如何理解立法解释渎职罪主体中的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含义;二是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含义。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法理分析部分又分为两个层次进行论述:一是对渎职罪主体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进行分析研究,下面又分别研究分析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本质特征,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以及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含义。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来认定,而应按其从事的职务是否系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而定。受托人员的认定则应看委托者是否为国家机关、委托事项是否系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来认定。二是研究分析了《刑法》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四个罪中“重大损失”的含义,结论是:前两个罪只能是经济损失,后两个罪除经济损失外还可包括人身损害等非经济损失,四个罪的经济损失流失的去向并非是与行为人有亲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益人是与行为人无亲友关系的相关民众,但只要是不合规的受益也属四个罪中的“重大损失”。第三部分是案件分析结论。这部分结合前述法理分析部分笔者赞成的理论观点,认为争议案件中刘某属于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其行为导致新农合资金为不合规的人受益,即使受益人并非行为人亲友也属于两罪规定的“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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