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论禁止重复评价——以刑满后发现同种余罪的处理为切入点

论禁止重复评价——以刑满后发现同种余罪的处理为切入点

         

摘要

在将某种事实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时,即便没有明显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可能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并由此得出明显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结论的,也属于重复评价的范畴,应当予以禁止。对于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被发现有同种余罪(包括同种数罪,以及以前犯罪中的部分事实),且服刑前后被发现的罪行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或者其他数额、数量决定违法性的犯罪时,实践中通常对新发现的余罪单独定罪量刑。但这一做法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负担,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禁止不利评价的原则,最终使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冲击。此时,合理的做法是采用“综合评判”的方法,即在余罪发现之后,以原来的判决没有认定全部事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来的判决,将前后两次发现的犯罪数额累加、综合起来进行一次性评价(而非重复评价),确定一个刑期,减去罪犯已经服刑的刑期之后,宣告罪犯还需要服刑的剩余期限。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