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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的本地需要和地方特色——以《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的制定为例

     

摘要

2016年6月,河南省鹤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该《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鹤壁市首次行使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南省15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性法规,更是鹤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本地需要和地方特色开展立法工作,取得良好实效的一个立法案例,是鹤壁市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一件大事,将对加快鹤壁市更高水平的生态活力幸福之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2017年第3期|41-43|共3页
  • 作者

    董长海;

  • 作者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人大法制委;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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