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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1998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摘要

1998年5至6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检查组,对海南、辽宁、山东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海军和三省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11个地市的陆源污染治理工程、自然保护区、军港、海岸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与基层的干部群众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辽宁组、山东组还设立了热线电话倾听群众的意见。一、取得的成效1.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经过15年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为补充,与有关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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