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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量刑考量--以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一案为例

         

摘要

商标的本质是一种商业化的标识,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同时,也部分承载了核定使用商品的商誉和权利人对注册使用商品的质量保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与商标的法律属性、法律功能紧密相连。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即该犯罪行为对其客体的侵犯程度,体现了该行为为对注册商标的法律功能的破坏程度。因此,在量刑环节上,在数额、自首等法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传统的酌定情节之外,还应当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本身独有的制度弹性及裁量性,将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假冒方式这样一个影响民事侵权的情节,纳入酌定情节的范畴予以考量。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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