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非遗传承研究》 >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

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充实民众精神生活,发扬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宣扬及权利之转移,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文化资产,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经指定或登录之下列资产:一、古迹、历史建筑、聚落: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