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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名称不规范但劳动者权益需保护

     

摘要

施师傅咨询:3年前,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日前,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我便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们当初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两者是不能等同对待的。离职经济补偿全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我们签订的这种“劳务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离职时也并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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