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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规制的完善

     

摘要

对于大量业已存在的瑕疵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应采取“维持法律效力”为一般原则,并以“尽力补正”和“例外否认”原则作为补充。这样才能将我国公司治理向更高效率,更为健康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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