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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摘要

正1.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2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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