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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中基于犯罪行为的回复与没收

         

摘要

在英美法回复法体系下,回复的基础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若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可依据两者主张回复,但存在善意购买人的抗辩.而犯罪行为是否能够和民事违法行为一样成为回复的一项独立基础,英国学者之间存在明显分歧,而实践上也缺乏明确的判例来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制定法赋予国家以没收权(刑事没收权和民事收回令),和回复在功能上有所重叠并且居于优先地位,而国家在没收犯罪收益后是否可通过推定信托等方式将其返还给犯罪受害人仍不明确.在美国回复法上,杀人者会因杀害他人而丧失预定获得的利益,同时美国制定法上也存在和英国类似的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制度,但受到无辜的所有人抗辩的限制,没收的财产还会通过返还和移交两种途径返还给受害人.在英美回复法和没收制度中,金钱和其他动产不存在特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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