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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宪政分析

     

摘要

公司法人治理以公司法为根本大法,有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四种“政体”模式。我国公司治理兼采上述四种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优点,以《公司法》为根本,由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与协调,构成我国特有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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