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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于2003年与曹氏实业公司合作经销不倒翁酒。首批打款9万多元.对方扣了1万元货款.区域经理口头称这是押金.而此前已经收了我们1万元保证金。在合作之和.对方承诺投入50%的市场支持费用.但在发给我们部分促销品之后就没有其他支持。我垫付了6万元广告费.对方只支付了23万元.另27万元对方要求我再打5万元货款才支付。可是我与对方的合作早已到期.对方也已经发展了新的经销商。在与该公司合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我损失达七八十万.如今还积压了40万元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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