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

     

摘要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但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仍强迫先履行方履行债务,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先履行方处于两难境地。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使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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