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选择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选择

     

摘要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并行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如何适用二者带来选择困境,并且学界未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对诸学说进行剖析后,在避免三种学说疏漏的前提下,结合域外立法例,建议修正《合同法》第68条的立法歧义、明确拒绝履行的适用条款、限缩解释默示预期违约的范围以及明确丧失履行能力情形下适用不安抗辩权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