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247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文献由151位作者贡献,包括顾彬、刘书文、刘安豪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
-研究学者
- 顾彬
- 刘书文
- 刘安豪
- 刘武
- 慈鑫
- 朱留虎
- 王文军
- 丁宝同
- 乐科
- 于淑婷
- 付莹
- 何庆江
- 何锋
- 何锋1
- 倪锦彬
- 傅建伟
- 关保国
- 冯娜
- 冯娜1
- 冯娴1
- 冯静
- 刘兆莲
- 刘力
- 刘天孔
- 刘娅
- 刘文勇
- 刘洧萌
- 刘洧萌1
- 刘璐
- 刘薇
- 刚韧
- 利军
- 卢立太
- 叶冲
- 叶建丰
- 叶龙生
- 吴建农
- 吴杉
- 周新军
- 夏蔚
- 姜亚兰
- 姜福晓
- 孙淑兰
- 孙红元
- 孙静
- 孟庆钧
- 宋清友
- 宿佳佳
- 尹光
- 尹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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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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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研究素来已久,多聚焦于建立一种同时履行之裁判制度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性质,但缺乏对相关概念的解释明晰,其中最先需要明晰的概念便是“同时”。“同时”看似简单,即无先后,但是曾经有学者在研究《合同法》相关规定之时提出了“同时”之概念却可以适用于异时履行之中,从而提出“法律漏洞说”。今试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发,在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部属性的基础之上,再加以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所处的外部法律环境来对“法律漏洞说”提出相反看法,并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中的“同时”一词重释,认为应采“应然的同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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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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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务合同履行中共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本文从概述三种抗辩权入手,比较分析了三种抗辩权的异同,期望对维护双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交易市场秩序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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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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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法视角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仅意味着债权人的请求权受到暂时的限制,从程序展开的基本逻辑上看,更可能意味着该双务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业已确认.为了扩大程序的纠纷解决机能,理应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和争点效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充分结合法院的释明来进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这方面的倾向并且细化了实务处理方式,为程序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在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的同时,应当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定的效力以将其与普通的判决理由记载事项相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被赋予争点效或者证明效力的效果以降低矛盾裁判的风险并兼顾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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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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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中,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院原则上应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对待给付判决与实体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契合,并可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例外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待给付判决是一种附特殊条件的判决,原则上不能也不应设定履行顺序;仅当被告履行的是持续性或者是需要第三方介入的行为给付义务时,可例外作出原告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后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判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大适用,表现为先履行抗辩权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转化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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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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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立下这个法律的目的,主要是督促合同双方能够严格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有利于对合同双方起到激励的作用.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有各自的研究成果,也有不少人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的,探究其效率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作为透析视角,对于如何在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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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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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You jump,I jump"无疑是经典爱情影片《泰坦尼克号》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一句台词,其在影片中一共出现三次,在不同情形下,这句台词所表达的意思皆不相同.假设"Jump"是合同人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当该合同经历了要约承诺依法生效进入了合同的履行阶段,如双方因为"jump"产生合同履行的争议,可能就会涉及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适用.本文将从"You jump,I jump"的不同翻译角度入手,形象的解析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所需要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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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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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给付之诉如何判决的问题,我国学者经由规范继受形成了"诉讼经济说"理论,以采交换给付判决为当。从内部批判的角度来看,"诉讼经济说"在进行"行使抗辩权"到"作出交换给付判决"的实体论证时存在不连贯,其无法延续抗辩权对请求权实现的阻碍作用,在解释交换给付判决对请求权限制的来源时也存在矛盾。从外部批判的角度来看,"诉讼经济说"忽略了交换给付判决存在的不正当的信赖转化功能,对利益状况的衡量也不全面,因而其论证结果呈现出"结果非价值"的特征。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平衡交换给付判决对当事人间利益关系的影响,应当赋予其独立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目的,于若干特殊的信赖状态情形划定其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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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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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合同"而言,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抽象的同时履行关系,而在每个结算期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因此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在每个期次的"个别给付"上异化为后履行抗辩权.在相邻的期次间,债务人得以相对人前一期次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己方本期次的给付,该权利并非源自"个别给付"间对价关系的后履行抗辩权,而是"整个合同"同时履行关系的具象化,与同一期次内的后履行抗辩权互为对抗,体现"整个合同"的相互性.在两个间隔的期次的给付之间,则不宜过度扩张合同整体的对价性而认定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